日期:2013-12-20 13:59
医疗费9000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鉴定费4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50元/日*20日),护理费9124.92元(108.63元/天*12 *7日),营养费1680元(20元/日*12 *7日),误工费7599.99元(1900元/月/30日*120日),交通费酌定200元,共计35854.91元。原告在擦窗户时摔倒受伤,其作为成年人,并且系从事家政服务的专业人员,应对其自身安全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故其应承担主要责任。为此,对于原、被告的责任分担,法院酌情考虑为被告胡某承担20%,原告自行承担80%。故被告胡某应承担的赔偿费用为7170.98元(35854.91元*20%)。遂依法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