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人员工作时受伤 未尽注意义务自己担责90%
日期:2013-12-20 13:59
3年4月17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期间共发生医疗费用9000元,已由原告自行支付。经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原告伤情未达伤残评定标准;后续治疗费3000元;自受伤之日起,全休120日、营养期12周、护理期12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周某为原告与被告胡某之间提供家政服务的中介活动,促成双方达成聘请协议,属于居间服务关系,故其对于原告受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系受被告胡某聘请从事家政服务,双方形成个人劳务关系,故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发生的各项费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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