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嫂干三天活偷走值钱物品 家政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日期:2013-09-29 16:14
李玲的身份证,她提供的各种证书上面写的也都是李玲的名字。家政公司已经审查过了她的各种证件,都符合条件。至于她后来的盗窃行为,这是个人的品质问题。
  法院认为,被告未能严格审查与其签订合同书的月嫂的真实身份,以致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该家政公司赔偿原告现金损失700元,婴儿衣物折价款损失400元及精神损失慰问金500元,共计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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