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保姆不适用于《劳动法》?
日期:2013-09-22 10:58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雇用家庭保姆,保姆这一职业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可是,为什么劳动法将帮工作为调整对象,而将家庭保姆排斥在其调整的范围之外呢?我认为,如果将保姆作为一种职业,理应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请各位内行不吝赐教啊!

目前,家政工与雇主之间的关系被认为是雇佣关系,因此并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不符合《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用工主体因服务或者提供劳务发生的纠纷,应当按照雇佣关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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