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2-11 09:08
金项链一条、千足金黄金吊坠两个、千足银银镯子两对、铂金钻戒一个。随后,许某梅将两次盗得的财物放入自己的手提包内,准备在2012年7月12日辞职离开时顺手带走。
就在许某梅准备辞职的前一晚,邹某发现家中财物被盗,便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公安民警从被告人许某梅的手提包内缴获所盗的全部财物,并发还邹某。经鉴定,被盗的首饰价值8242元。
海口琼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梅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法律规定,判处许某梅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许某梅不服,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近日,海口中院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