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2-04 09:26
家政服务人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督促家庭服务机构及家庭服务消费者保障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权益和休息休假权利。建立多渠道维护从业人员权益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对家庭与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之间因履行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
(四)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