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4-12-04 09:26
予一次性创业资助。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家庭服务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五)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加快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街道(乡、镇)和村(居)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为家庭服务业发展提供多元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公共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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