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
。有下列过失之一者,视为一般过失:初以50-1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将雇主家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告诉他人,擅自接打私人电话。  
第七十二条、私自外出,未告知雇主或未经允许外出不及时返回,引起雇主不满。  
第七十三条、不接受雇主工作指派,家务事上擅做主张,操作不当将物品损坏。  
第七十四条、随意乱动雇主家用个人用品,未经允许食用老人、儿童专用营养品、保健品、  
第七十五条、在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错误,不主动承担责任,推诿或狡辩。  
第七十六条、不服从分配,对工作挑三拣四,哄抬工资。公司提供3此就业
20/36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1/17 0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