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2-01 09:13
己不慎摔倒骨折。当年11月5日至24日,夏女士在省人民医院治疗。术后出院在家卧床休息,病情一直未愈。
2008年至今,夏女士先后到多家医院进行诊疗,被确诊为右股骨头坏死。因事发至今,陈先生夫妇仅支付了夏女士在省人民医院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她遂将陈先生夫妇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支付其医疗费、二次手术费、误工费等共计2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夫妇应为夏女士的伤情承担80%的责任,判决他们赔偿其各项费用共104096.48元。陈先生夫妇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满,遂提起上诉。
雇主不服
认为保姆应担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