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1-12 08:50
,(301室原来是一个3居室,后改为7居合住),月租金600元,押1付3,并交了1年的卫生费120元,共计2520元。
7月14日晚上搬家前,和被告方的娄云龙确认后,我雇车拉着行李,于当晚九点四十左右到了清河,可是我上楼一看,房间里啥也没有。电话询问对方后,也没有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被告方只承认自己是工作失误。
我当场要求和被告方解除合同,但被告方要扣我两个月房租才肯退房,我当然不能答应,几次协商未果后我将被告起诉至海淀法院。
在等待法院开庭的2个多月时间里,被告方也没找过我协调此事。
法院开庭后判我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