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1-11 08:46
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家政公司对其医护团队中相关人员从业经历以及护理经验和技术均来自台湾等宣传内容具体明确,对案件合同的订立以及合同价格的确定具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虽上述宣传内容未载入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但应视其为合同内容。家政公司上诉主张其在宣传资料中所载相关内容属实,对此没有提交相应证据,故其该项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梁女士接受家政公司提供的月子服务,属于消费者范畴。一审法院认定家政公司宣传失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