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0-31 08:57
说法
本案中,涉案女子是由家政公司指派,故家政公司与该女子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董先生与该女子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该 月嫂 为董家提供服务,试用三天,系在从事雇佣活动。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涉案女子趁董家人不在,将董家钱物席卷的行为,完全超出了家政公司的授权范围,已经构成盗窃,但因盗窃行为系在履行 月嫂 职务时发生,且与家政公司没有进行严格必要的审查有关,故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