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0-22 08:57
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1月至2005年间,被告人魏娟以被害人蔡敏敏不讲卫生、偷懒等为借口,多次使用拳头、铁锤、筷子、擀面杖等殴打保姆,致其面部,双耳、鼻部显著歪曲变形、上下唇不对称、闭合不全、十二颗牙齿脱落,左肱骨骨折畸形、严重影响左上肢功能。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蔡敏敏的损伤程度为重度伤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因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魏娟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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