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0-21 08:48
家政公司和雇主双方的家政服务合同期满后,保姆陈某却仍在姚女士家中提供家政服务,雇主是否还需要向家政公司支付服务费?为此,家政公司和雇主对簿公堂。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雇主姚女士应向家政公司支付服务费520元。
原告深圳市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称,2004年8月30日,该公司与姚女士签订《家庭服务协议书》,合同期限为6个月。协议书约定:由该公司提供自己所招聘的保姆陈某为姚女士提供家庭服务,姚女士每月支付保姆600元,该公司收取姚女士6个月的报务费共计360元;协议期满,姚女士应到该公司办理续约手续,否则承